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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阳光保险集团公告称,将于10月22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本计划遵循合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持有人包括公司创始成员、公司及成员公司内部各级成员、经营管理、技术、投资和销售等管理人员、关键职位、关键员工和其他管理人员、履行适当职责以提高公司业绩及其中长期发展的关键职位和关键员工。根据该计划,阳光保险集团的股份将通过系统信托持有。股份可以通过股东转让、购买自己的股份来获得在公开市场上提起诉讼并回购股票。公司将代表持股计划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协议。受托机构必须按照信托合同和持股计划的规定,履行对持股计划资产的受托管理义务。公司将选择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作为股份制信托机构,并签订信托协议。信托合同应当载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自有财产、信托计划的投资、信托费用的产生和支付方式、因信托财产投资而产生的权利的行使、风险揭示、违约责任等必要的条款。关于认购价格,如果股东转让股份,则转让价格为ce 是订阅价格。在公开市场购买和发行股票时,购买价格为底价。公司回购股票时,回购价格为底价,但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公告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累计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总资本的10%,单个员工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总资本的1%。 (记者谭热吉)
(编辑:马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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